摩臣5平台考試作弊(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摩臣5平台考試作弊(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第一條 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𓀍;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第二條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三條 考場上作弊或違紀行為應由主考和監考人員當場認定,報教務處處理;若考試結束後有人舉報作弊或違紀行為,應由教務處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認定和處理。
第四條 對考試作弊和違紀行為的處罰。
1.考試作弊者,其作弊的課程記為“無效”,取消該門課程重修或學期補考機會,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並視作弊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包括代考者、被代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加重處罰,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考試違紀者,該課程以零分計算,並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可以參加重修或學期補考。
第五條 學生考試作弊或違紀的紀律處分由教務處負責處理公布(開除學籍處分須提交辦公會討論後公布)並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由學生工作處記錄在學生檔案。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