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摩臣5學術委員會規程
摩臣5平台學術委員會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提高摩臣5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摩臣5學術委員會規程》、《摩臣5平台章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是摩臣5的學術審議機構。摩臣5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領導下審議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學術事項。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致力於發揮教師、科技人員在專業建設與科技工作中的主導與骨幹作用,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摩臣5的專業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的水平,促進摩臣5科學發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摩臣5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課程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摩臣5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
8.摩臣5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摩臣5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摩臣5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摩臣5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摩臣5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摩臣5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摩臣5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摩臣5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摩臣5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六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的委員構成
(一)摩臣5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委員構成應與摩臣5的專業設置相匹配。
(二)摩臣5學術委員會設委員15人。
(三)摩臣5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摩臣5民主推薦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確定後由校長聘任。摩臣5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
(四)摩臣5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聘任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第一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教務處。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納入摩臣5預算安排。
第二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的組成秉持學術開放與兼容並包的思想,保持專業方向的平衡和委員的代表性。
第三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摩臣5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七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摩臣5學術委員會審核批準,由校長予以解聘。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的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摩臣5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摩臣5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摩臣5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摩臣5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屬於保密範圍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專業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摩臣5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三)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解除聘任。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所涉當事人與委員有配偶或近親屬關系時,該委員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應主動或被告知回避,不參加表決。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摩臣5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特殊情況下表決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根據大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委員審議。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委員提出復議,需征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復議。
第十六條 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主任委員請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認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