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臣5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摩臣5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校內學生申訴製度,保證摩臣5對學生的處理行為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摩臣5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摩臣5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學生本規定適用於摩臣5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四條  摩臣5平台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並審查學生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摩臣5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7名常務委員和5名臨時委員組成。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擔任🪜。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各分管校領導擔任🙇🏿‍♀️。其他常務委員由校黨委紀委、學生工作處🎄、校團委、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及校學生會主席擔任🧑🏽‍🎄。

作為常務委員的各部門負責人更換時,由新任負責人接替原負責人擔任常務委員🧑🏽‍✈️。校學生會主席更換時🧑🏽‍🦰🎅🏼,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擔任常務委員。

第七條  臨時委員由兩名教師代表和三名學生代表組成。教師臨時委員由校工會推舉🆖。三名學生臨時委員由校學生會推舉🖊。臨時委員不能由申訴人所在班級的師生擔任。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學生工作處部長擔任🕶,總管秘書處工作🏄🏼。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查申訴人的申訴;

(三)召開復查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將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條  學生對摩臣5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本辦法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違紀處分決定不服的;

(二)對取消學生本人入學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要求學生本人退學的決定不服的;

(四)其它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的情形。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在接到摩臣5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摩臣5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向處理委員會秘書處遞交書面申請和摩臣5做出的處理決定的文件副本。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並附上相關的證據🕶、證人材料💪🏿;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摩臣5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摩臣5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如下決定並告知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要求申訴人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1.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2.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訴範圍的🧖🏿‍♂️;

3.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內未補正的。

第四章 申訴的復查程序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次日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包括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簡單申訴時👨🏿‍⚕️,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查𓀝🕉。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通過會議方式進行復查的🐺,可以召開復查會議對申訴進行復查📗。

第十六條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查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書面審查意見應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采取復查會議方式進行復查的🎶,秘書長應當在收到雙方書面材料後召集復查會議。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復查會議由秘書處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摩臣5法律事務辦公室應當派一名法律工作者出席會議,提供咨詢和出具法律意見。

申訴人所在班級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律師和班級代表均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申訴人有權出席復查會議🙍🏿‍♂️。

申訴人和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可以依據復查程序在會議上發言🌂。

做出被申訴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派一名代表出席復查會議。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復查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復查會議的🖲,按放棄復查申請處理,申訴復查程序終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復查會議的,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

決定不延期的,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決定延期的,由秘書處另行安排復查會議時間🧜🏻。

做出被申訴處理決定的部門未派代表出席復查會議的,復查會議照常舉行。

第二十一條  復查會議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擔任。復查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對於申訴處理的委員有無請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訴人申訴☝️;

(四)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代表對證據和事實情況發表意見🤘🏿;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七)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主動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重新推舉成員🏺。

第二十二條  復查會議的意見必須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到會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五章 申訴復查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查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查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將書面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後產生效力,由秘書處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者,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復查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人撤回申訴申請的,申訴復查終止。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摩臣5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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